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20)琼9027执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027执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其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顺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琼9027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设计费244162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4162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其中,10596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536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620666.9元自2018年1月3日计算;225360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给原告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琼9027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设计费2441626.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6816.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8月14日和2020年9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8443.17元,冻结期限一年,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全部实际控制。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景公寓3期G12、G13、G14、G15幢房产,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佛罗国用(2012)第02号,于2020年9月29日查封了上述财产,该查封属于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9)琼执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的财产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景公寓3期G12、G13、G14、G15幢房产享有优先处置的权力,故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等待其处置财产后统一参与分配。2020年9月15日,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国信(海南)龙沐湾温泉海景公寓G11栋1609号房一套,于2020年9月28日查封了该房,该查封属于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本院案号为(2017)琼9027执639号执行案件。2020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景公寓3期G12、G13、G14、G15幢房产,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佛罗国用(2012)第02号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移交给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需等待处置以上房屋后,本案作为参与执行分配的一方参与分配财产。且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另,通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海南倬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仁文

审判员  滕艺娴

审判员  马江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潘海撰稿:郭仁文校对:邢翔印刷:邢翔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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