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威点石华夏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8748号
原告:**点石华夏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住所地:**市凉州区西大街天晟大厦7楼3-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标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住甘肃省张掖市,该公司甘肃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标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盛茂华府B座32层。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点石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标公司、上海申标甘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原告**点石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点石华夏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2元,减半收取3636元,由原告**点石华夏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忠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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