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1507号
朱某(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执行人):
朱某与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9280.00元,执行费8093.00元,合计577373.00元;其中由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368016.00元(含执行费5160.00元),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承担209357.00元(含执行费2933.00元)。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支付申请人184008.00元,下欠的184008.00元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本案执行费5160.00.00元由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