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六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1115号
原告:*六生,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硕,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际洲,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9156858P。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66号。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郧次爽,南阳市功能区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科军,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571265060X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66号金成国际广场A座2006、2007室。
原告*六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2020年4月30日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六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六生负担。
审判员  杜芙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