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5980号
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金城国际广场A座2006、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5060X0。
法定代表人:卢科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平淑丹(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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