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5739号
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金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兴业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2元,减半收取计125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