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748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A座2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四局)、第三人河南省天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通四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632356.61元,并承担原告为追要该款付出的交通费用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了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2017-2018年线路工程、管道工程、无线设备安装,有线设备安装,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经人介绍被告2017年10月24日委托***与原告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协议》,原告***组织36位农民工在怒江州××、贡山县为被告提供劳务。经福贡县电信局和贡山县电信局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1374065.61元,期间被告已分4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41700元,尚欠632356.61元,因工人们要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而推脱不予支付。原告无奈委托律师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被告尚欠632356.61元,被告收到后至今不回复,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通四局辩称:1、被告与二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2、原告主张欠付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工资款于法无据;3、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即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于双方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工程量工程款都没有确定,没有进行决算,工程也没有验收,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4、因为原告请求我方支付工资款与被告事实理由部分不符,人民法院应该予以释明,原告拒不变更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天润公司未陈述,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对其系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在贡山县线路工程、管道工程、无线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量等举证不力。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2017-2018年线路工程、管道工程、无线设备安装,有线设备安装,电源设备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结算完毕。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3.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阔**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