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2380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沈官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工业园区西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尚衍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刚,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2元,由济宁市兖州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