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89253493M。
法定代表人:陈立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凤居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595669Y。
法定代表人:王军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山东鑫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华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争议金额156694.9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判令华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无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一、华东公司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存在。庭审中,华东公司的代理人在举证环节提供了欠款条复印件,称在2021年10月25日,华东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常正鑫与圣祥公司陈立武董事长的电话录音称:陈立武给常正鑫要材料时,将该欠条原件交给了陈立武。该说法与常理不符。华东公司是2021年9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该欠条欠款,10月25日后将该欠条原件交给了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合常理。经过询问陈立武,做为华东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常正鑫期间未到过德州,如果邮寄也应该有相关凭证。华东公司代理人称:在诉讼期间将欠条原件给圣祥公司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也与日常法则不符,不是真实的。依据《民诉法》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很多,由于该复印件反映的内容该债务是自山东宇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兴公司)转来的,该债务的形成是华东公司与原宇兴公司形成的,不是与圣祥公司形成的。华东公司的原件有可能已经交给了宇兴公司,华东公司与宇兴公司的债权债务消灭了。圣祥公司在诉前调解中所说的欠条金额,是看了法院提供的欠条,根据欠条复印件上的数额在华东公司的引导下说的。是常正鑫说出了精确的数字156694.94,陈立武也是说看一下条是怎么回事儿。没有原件核对,一张模糊不清的复印件,存在伪造变造后复印的可能。二、华东公司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华东公司举证的复印件可以得知,欠条形成时间是2012年10月27日,至起诉日的2021年9月1日,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华东公司开庭时提供的常正鑫与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武在2021年10月25日和11月15日的电话录音,不能支持华东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该规定要求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以上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华东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圣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主张,不属于时效中断的情形,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三、华东公司开庭提供的电话录音系诉讼中和解取得的,依法不能作为圣祥公司已经认可该债务。华东公司提供的两份录音是在案件立案之后,双方调解期间发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所以华东公司依据诉讼期间双方调解认可的事实,做为其诉讼的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华东公司的起诉未提供原件,属于无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华东公司代理人称原件在诉讼期间将原件交给了圣祥公司法定代理人,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华东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华东公司利用诉讼期间调解认可的事实,做为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无法律依据。
华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祥公司支付欠款156694.94元及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圣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华东公司与案外人宇兴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宇兴公司欠华东公司货款156694.94元。2012年10月27日,圣祥公司出具欠条1份,表示由其承接上述欠款156694.94元,并盖章确认。上述欠款156694.94元,圣祥公司至今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案外人宇兴公司将其对华东公司的债务156694.94元转让给圣祥公司,圣祥公司出具欠条1份表示由其承接上述欠款,华东公司亦表示同意,债务转让已经完成,圣祥公司有义务向华东公司支付欠款156694.94元。庭审中,华东公司虽未提交欠条的原件,仅提供了欠条的复印件,但华东公司工作人员与圣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武的通话录音中,圣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武亦认可存在该笔欠款,同时庭审中,圣祥公司认可出具过欠条,故对于圣祥公司欠华东公司156694.9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圣祥公司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圣祥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时间,华东公司可随时主张,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华东公司要求圣祥公司支付欠款156694.9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华东公司要求支付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华东公司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判决:德州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欠款156694.94元及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德州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华东公司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均系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武(以下简称陈)与华东公司工作人员常正鑫(以下简称常)通话录音。其中2021年10月25日内容:常:我刚才把你这个情况跟公司说了一下,公司这边想让我跟你问一下你这个意思是要协商解决还是怎么?陈:可以协商解决,咱俩协商是咱俩的事情,我希望是协商解决,但是呢你把东西拿过来我跟对方告诉一声,好不好?常:哦,跟对方告诉一声是吧?陈:对呀,这个钱我拿了就是我自己拿的钱,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你知道吧,咱俩协商就是我给你钱,不是对方给钱了,我先告诉对方一声,我现在什么都没有,账上也没有,啥也没有。常:最初的时候你记得还要把那个车顶账给我。陈:我刚才不是跟你说了嘛,当时是怎么回事呢,就是说你跟这个赵总说好了他说给你钱,我们给你付,我说了给你付,是他的钱嘛,等于是他借我们的钱,什么时候给你付了才记到他的账上等于欠我们这个钱,是这么回事,知道了吧,什么时候付呢不是我说了算,是人家说了算,知道了吧。常:最初这个事我们跟赵总一直也没有接触,直接跟你接触嘛。陈:当时你欠条就是跟这边来要嘛。常:对,那是咱俩最初接触的时候咱俩接触的。陈:我跟你说过,你没找他归没找他,因为牵扯到你跟赵局那边也有关系,当时你也说过。常:之前咱也说过这个事。陈:但是我跟的这个意思呢,咱不谈以前了,谈现在,你既然起诉了我了,我肯定给你一个兑付,这肯定是了,但是呢我要明确的告诉对方这个钱人家起诉我了,你得给我这个钱,不给我那是我们之间的事了,好不好。现在我们告诉他人家起诉我了连个条都没有,啥都没有,为什么起诉的不知道。常:这个事呢有可能当时没把这个条留下,你们开过之后也不知道把这个条放在哪个地方。因为这个条是从你那确定了之后,你们财务那边给开的,最后我是拿着那个复印件每年到你那去找你,最初的时候还要给车。陈:我跟你说不谈这个事情了,我们之间的这种欠债我们承认,我看一下条是怎么回事,我再跟对方协商一下,只要条是我们公司的,我们虽然是当冤大头也好,不当冤大头也好再说。常:不是冤大头不冤大头的事。陈:当时的赵总是两边的老总,现在从我们这边也撤出去了,从15年开始。常:这个我们不知道这个事。陈:对,我跟你说这个情况嘛,当时人家是两个公司的老板,这两个公司呢一点业务关系也没有,我跟你要这个条呢就是想看一下,我跟对方得要这个钱或者怎么说,我们协商该协商,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常:我们也不想走到这个田地,没办法,每年吧过去跟你协商这个事吧,一直要这个钱你也没给正面答复。陈:我以为你找对方了,知道吧,因为跟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以为你找对方了。常:之前跟你过去沟通这个事你也没说找赵总,只是说你要起诉就起诉吧,我不管,没钱没钱,我也没办法,你这个钱你那边不付吧我得给公司贴上这个钱,所以没办法。
2021年11月15日双方再次电话联系。常:你那边的那个刘律师跟我联系过咱那边那个事要私下解决这一块?陈:对对对。常:你一共是欠我们是156694.94(元)。陈:嗯嗯嗯,对呀。常:你的那个想法是什么,咱们一共是15万6千多,你说一共给这么点我真是没法跟老板沟通。陈:你能同意多少数你说一下。常:按照律师的说法是加上利息得到了23万多了,咱们就是说不要利息的话,你这个本金最起码得差不多。陈:我跟你说昂,兄弟,这个事我是个受害者,跟我一点的关系都没有,这个钱也不是我的,公司也不是我的,就是我凭空来的一个官司,这个我拿多少钱我自己亏多少钱。常:我的意思是你能不能再合计合计。陈:我不是合计,你也能理解这个事情,我是凭空来的一个官司,我个人、公司都不是我的。既然发生这个事情呢,我就认了,但是你们那里也协调给我,我看你们能让我多少钱我一把给你清了就算了。因为那边那个公司也早就散了,你就说欠你钱那个也不干了,你说我怎么弄,我跟他要钱可能吗,能要回来吗?因为这个我看了一下,当时为什么要你那个条呢,一个签字都没有,光一个公章,所以我怎么要这个钱都费劲,知道了吧。常:陈总,我的意思是你看看能不能考虑考虑再加一点,我再跟老板谈一谈。陈:行行行,我加一点吧,你也照顾我一下。常:你这样咱们协商还好协商。陈:行,好,你也能理解我。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华东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发诉后圣祥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收到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一审法院在2021年11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圣祥公司与华东公司联系后,出现了2021年10月25日、11月15日的录音证据。从双方的交流看,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武并未否认出具过欠条,认可欠款数额,也知道该欠款系案外人宇兴公司所欠,并不否认华东公司主张的每年都去圣祥公司追要该欠款。在圣祥公司未支付该款项,也无证据证实宇兴公司支付了该款项或者华东公司将欠条交回给宇兴公司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圣祥公司支付华东公司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圣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上诉人圣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朱见晓
审 判 员 刘歆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建才
书 记 员 刘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