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青岛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861-1号
申请人: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凤居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595669Y。
法定代表人:王军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南张社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徐袛亮。
被申请人:徐祗亮,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
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900519********。
申请人青岛华东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祗亮银行账户存款94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祗亮银行账户存款94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红霞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