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25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驰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驰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