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1407号
原告:山东驰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山东驰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戈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41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原告转账支付该笔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2月2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到期未还清,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并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截止现在还欠借款本金74125.5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1日,***向驰戈公司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2个月,***于2020年2月20日前还清,否则愿意承担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等。当日,驰戈公司向***转账支付120000元。
2020年11月30日,驰戈公司与***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载明,截至2020年11月29日,***已归还借款45874.5元,尚欠74125.5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每月月末前偿还1000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未按协议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驰戈公司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偿还45874.5元,尚欠74125.5元,本院予以确认。
虽然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分期偿还时间,但***未按约定履行,应认定为明示毁约,其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驰戈公司有理由相信***对后续的还款计划不履行。现驰戈公司诉请***偿还借款74125.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驰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12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