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执保663号
申请人:***,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镇乐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222359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鲁0304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277.5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