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577号
申请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3268098891。
法定代表人:花秀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经济开发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16998560XP。
法定代表人:樊国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申请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俭
人民陪审员 和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淑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