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初111号
反诉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天津中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生,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经济开发区北。
法定代表人:樊国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天赐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刘天魁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被告***对原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7月28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19755元,减半收取计15987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樊倩
书记员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