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院亚星SOHO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花秀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经济开发区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樊国太,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风声河村寒南凹**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郑州中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根据2017年1月3日和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上诉人不是2015年11月30日《合作协议》的当事方。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本案涉及的工程就在太原市。故上诉人在贵院起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曾尝试在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过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反复研究后,正式告知上诉人,本案应当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二、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区异议很鲁莽。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和合同之间的关系,简单认为本案应该在温县人民法院起诉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没有驳回河南现代交通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是不妥当的。一审法院不能在此问题上退缩。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上述裁定,驳回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区异议申请,让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经济开发区北,应由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