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经济开发区北。
法定代表人樊国太,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3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一、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上诉人***自2003年移民至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并居住至今;二、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原审裁定与其援引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辖终1655号民事裁定书相抵触;三、本案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更没有借条、借据;四、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虚构的与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因任职和执行职务产生的纠纷与其所称的“民间借贷”文不对题;五、在一无借款合同,二无借条,原审法院不应仅凭被上诉人闫文德自诉的一面之词就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六、原审法院援引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辖终1655号《民事裁定书》未向其送达。被上诉人闫文德为了规避管辖,通过虚列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事实,使法院因此以“原审被告(上诉人)闫仁德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为由作出了(2018)豫01民辖终1655号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本案已经过温县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判决过,由温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利于各方当事人诉讼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代其支付的债务,结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