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经济开发区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闫仁德,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太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
上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代理纠纷和执行纠纷;二、本案案由系被上诉人闫文德单方虚构的;三、本案并无任何书面借款合同,一审仅凭被上诉人闫文德自诉的一面之词就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没有事实依据;四、本案由温县人民法院管辖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且更便于各方参加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闫仁德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