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兴业县山心镇联和小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924民初682号
原告: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一环东路江口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CLG339。
法定代表人:何时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荣仕,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县山心镇联和小学,住所兴业县山心镇联和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校长。
原告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彩公司)与被告兴业县山心镇联和小学(以下简称联和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荣仕,被告联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5934元及资金占用费约26000元(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约26000元,2022年4月20日之后,以145934元为基数,按一期年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7日签订《兴业县山心镇新长江希望小学围墙修缮改造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分校——新长江希望小学的围墙进行修缮改造,原告按时按质施工完成,经双方验收,总的修缮改造费用为115715元。并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上述费用。原、被告又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建设被告校园外墙文化的材料,双方于9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予以确认,总的采购材料款为30219元。并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30219元给原告,采购的材料用于围墙改造。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6月18日开具税票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分文未付,特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星彩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合同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证明原、被告对采购的约定及对采购的项目完成、交付进行验收确认;
2.《兴业县山心镇新长江希望小学围墙修缮改造合同》、《围墙改造验收表》,证明原、被告对被告分校一一新长江希望小学的围墙进行修缮改造的约定及验收情况;
3.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证明原告开具税票给被告的情况。
被告联和小学辩称,确实欠有款,没有核实本金是多少,财政有一定的困难,办公经费手续不齐全,财务无法报账。
被告联和小学没有证据提交。
经庭审质证,被告联和小学对原告星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承认至今未向原告星彩公司支付过案涉合同中的任何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5日,星彩公司与联和小学签订了《兴业县山心镇新长江希望小学围墙修缮改造合同》,约定:星彩公司对学校围墙修缮改造进行设计及施工;合同总金额115715元;人工材料进场支付装修款的45%,验收合格后支付装修款的55%。2017年9月3日,双方进行验收合格,验收价格115715元。
2017年9月22日,星彩公司与联和小学签订了《校园外墙文化询价采购合同》,约定联和小学向星彩公司采购30219元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9月25日,双方签订了《广西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确认验收上述30219元货物。
本院认为,《兴业县山心镇新长江希望小学围墙修缮改造合同》《校园外墙文化询价采购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星彩公司向联和小学提供了符合约定的货物,实施了符合约定的修缮改造工程,联和小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工程款。经联和小学验收确认及庭审承认,尚欠星彩公司货款及工程款145934元。联和小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星彩公司主张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业县山心镇联和小学支付1459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59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给原告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739元,减半收取1869元(原告玉林市星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业县山心镇联和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长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双
书 记 员 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