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3财保80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村东区*************。
法定代表人:罗真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申请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该案,受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4778号。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9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财产保全申请、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保全限额为1544202.5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霞海支行(账户160************138)存款744202.50元(具体信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清华支行(账户500********2015)存款800000元(具体信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财产保全限额为1544202.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军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蓉蓉
书 记 员 杨韶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