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广东森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之三金碧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3084595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神州新天下华赛工业区**楼**3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9684L。
法定代表人:庄少挺。
原审被告:林志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广东森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飞越大厦首层**用代码9144010105062900XN。
法定代表人:林志华。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志华、广东森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22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述两案由同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协议书》的管辖协议约定不明,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