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9723号
上诉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446904元;2.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欠款总额1446904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利息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7个月利息为人民币52498.5元;);3.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而支付的律师费经济损失44800元;4.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裁定结果:驳回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免收受理费。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由法院管辖。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应当由法院管辖,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应当由仲裁管辖。本案中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曾签订过《供货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关部门仲裁解决(仲裁地址为深圳)”。深圳市现仅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一个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该约定清楚明确,即本案应当由仲裁机关管辖。一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书记员 曾锦冰(兼) 书记员 胡珊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