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834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礼,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丹莹,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29号瑞航华庭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志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一横巷15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住所: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韶威。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系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超,系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裕公司”)、林志华、***、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北大附属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礼、文丹莹,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航裕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8月19日按照月利率折合年利率24%计算,为88200元;加上以19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航裕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本案起诉之日(2021年8月19日),以上本息合计2200477.78元;2.判令被告航裕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3.判令被告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对被告航裕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信宜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变更名称为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1920000元,且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自愿为航裕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因此**与五被告签署《借款合同》确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及借款利率;以及保证人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为航裕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要包括本息及维权费用;若有纠纷,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在签署《借款合同》当天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1920000元的义务,有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确认为证。现期限届满,航裕公司未能依约归还本金,且至今未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的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航裕公司、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共同答辩称,一、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为1920000元,所谓的现金支付80000元,扣下来是第一个月利息;二、自借款交付后,五被告还款2280000元;三、2021年1月1日双方同意以其他债务抵消本案**的债权500000元;四、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恳请法院依法查明和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2007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曾用名信宜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2018年4月18日,(出借方)**与(借款方)航裕公司、(保证人)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航裕公司出借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共陆个月,借款月利率按4%计算;若航裕公司逾期还款的,根据航裕公司的实欠款金额的每日0.4%向**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为航裕公司上述借款行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同意为航裕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
三、**提供《收条》原件一份,载明“今收到**,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其中人民币1920000元已汇至***指定银行账户,现金人民币80000元”。《收条》收款人有***签名,加盖航裕公司公章。
四、**于2018年4月18日向***尾数为0970的银行账户转账1920000元。
五、叶华春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7月18日分别向**转账80000元、80000元、80000元。叶华春于2021年11月13日出具《还款声明》,载明“本人叶华春根据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7月1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汇款共计贰拾肆万元(¥240000)。本人与**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六、杨朔向**转账情况如下:2018年8月19日80000元、2018年9月19日80000元、2018年10月18日80000元、2018年11月19日80000元、2018年12月18日80000元、2019年1月18日80000元、2019年2月18日80000元、2019年3月18日80000元、2019年4月22日80000元、2019年5月18日80000元、2019年6月18日80000元、2019年7月18日80000元、2019年8月19日80000元、2019年9月18日80000元、2019年10月21日80000元、2019年11月18日80000元、2019年12月18日80000元、2020年1月18日80000元、2020年2月18日80000元、2020年3月26日80000元、2020年6月24日240000元、2021年9月1日200000元。杨朔于2021年11月13日出具《还款声明》,载明“本人杨朔根据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于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9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汇款22笔共计贰佰零肆万元(¥2040000)。本人与**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七、**提供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0元。
诉讼中,**主张航裕公司因资金周转为由向**提出借款,**于2018年4月18日向航裕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转账1920000元,**与航裕公司、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利息为月利率4%,其中航裕公司为借款人,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为保证人,航裕公司在起诉前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18日,起诉后航裕公司在2021年9月1日支付了利息200000元。五被告确认航裕公司向**借款1920000元并主张航裕公司已通过案外人叶华春、杨朔共向**偿还228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且双方同意以其他债务抵销本案案涉借款的500000元,但五被告未能就上述500000元借款抵销债务的主张提供证据。**对五被告主张的还款数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对款项的支付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证实航裕公司向**借款1920000元的事实,且航裕公司亦对上述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结合双方确认的航裕公司已向**偿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航裕公司偿还的数额按照当时法律规定不超过年利率36%进行折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如当期偿还的数额超出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详见附表),经计算,航裕公司最后支付的200000元可折抵利息至2021年7月23日,航裕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为1099142.89元。综上,本院确认航裕公司应向**清偿借款本金1099142.89元及利息(利息以1099142.89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问题。**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应由航裕公司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航裕公司向**的案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现**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林志华、***、华讯公司、北大附属学校对航裕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99142.89元及利息(利息以1099142.89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林志华、***、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应就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1元,由原告**负担5964元,由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志华、***、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共同负担6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黄健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婉莹
附表:
日期
出借
还款
计息天数
抵扣利息
还本金
本金
尚欠利息
本期利息
2018-4-18
1920000
0
0
0.00
0.00
1920000.00
0.00
0.00
2018-5-18
0
80000
30
57600.00
22400.00
1897600.00
0.00
57600.00
2018-6-19
0
80000
32
60723.20
19276.80
1878323.20
0.00
60723.20
2018-7-18
0
80000
29
54471.37
25528.63
1852794.57
0.00
54471.37
2018-8-19
0
80000
32
59289.43
20710.57
1832084.00
0.00
59289.43
2018-9-19
0
80000
31
56794.60
23205.40
1808878.60
0.00
56794.60
2018-10-18
0
80000
29
52457.48
27542.52
1781336.08
0.00
52457.48
2018-11-19
0
80000
32
57002.75
22997.25
1758338.84
0.00
57002.75
2018-12-18
0
80000
29
50991.83
29008.17
1729330.66
0.00
50991.83
2019-1-18
0
80000
31
53609.25
26390.75
1702939.91
0.00
53609.25
2019-2-18
0
80000
31
52791.14
27208.86
1675731.05
0.00
52791.14
2019-3-18
0
80000
28
46920.47
33079.53
1642651.52
0.00
46920.47
2019-4-22
0
80000
35
57492.80
22507.20
1620144.32
0.00
57492.80
2019-5-18
0
80000
26
42123.75
37876.25
1582268.08
0.00
42123.75
2019-6-18
0
80000
31
49050.31
30949.69
1551318.39
0.00
49050.31
2019-7-18
0
80000
30
46539.55
33460.45
1517857.94
0.00
46539.55
2019-8-19
0
80000
32
48571.45
31428.55
1486429.39
0.00
48571.45
2019-9-18
0
80000
30
44592.88
35407.12
1451022.27
0.00
44592.88
2019-10-21
0
80000
33
47883.74
32116.26
1418906.01
0.00
47883.74
2019-11-18
0
80000
28
39729.37
40270.63
1378635.38
0.00
39729.37
2019-12-18
0
80000
30
41359.06
38640.94
1339994.44
0.00
41359.06
2020-1-18
0
80000
31
41539.83
38460.17
1301534.27
0.00
41539.83
2020-2-18
0
80000
31
40347.56
39652.44
1261881.83
0.00
40347.56
2020-3-26
0
80000
37
46689.63
33310.37
1228571.46
0.00
46689.63
2020-6-24
0
240000
90
110571.43
129428.57
1099142.89
0.00
110571.43
2020-8-19
0
0
56
0.00
0.00
1099142.89
41034.67
41034.67
2021-9-1
0
200000
378
200000.00
0.00
1099142.89
18766.07
1777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