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7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林志华。
原审被告:林成彬。
原审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彬。
原审被告: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林韶威。
上诉人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华、林成彬、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8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湛江航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