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350号
原告:广州智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38号金发科技创新社区1号楼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2706305M。
法定代表人:严坤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一横巷15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308459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0802669L。
负责人:江凌。
原告广州智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智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32元,由原告广州智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卫民
书 记 员 陈科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