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罗真福。
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思怡。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深国仲调47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4469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以(2021)粤0803执38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1188元(实际冻结金额为351.67元),并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614300元到本院账户偿还债务。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振邦
审 判 员 袁锦华
审 判 员 潘志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辉华
书 记 员 陈振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