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3民初2847号
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牛岭水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和建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县牛岭水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