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03号
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岁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弘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8,833.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8,833.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