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6民初766号
安阳惠民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反诉费通知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魏成飞
书记员 路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