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4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风学,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街**(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