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

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东马沟工业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腰店乡腰店村邓汲路北侧。
负责人:周海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河南省**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闫富清,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一审被告闫富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