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

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28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与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24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9月1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3日、2021年12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购买证券、名下无车辆登记。
3、2021年10月14日去邓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局、邓州市房管局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收入、无房产及不动产。
4、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刘红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2月17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410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 少 庭
执行员 ?李春辉
执行员 ?刘丰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