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4654号
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22号3幢80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3.00元,减半收取计3621.50元,由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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