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

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4654号 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22号3幢80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洛阳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3.00元,减半收取计3621.50元,由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