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永利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iv>
法定代表人:饶盈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永利亿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市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永利亿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计909.5元,保全费820元,由成都市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