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宫供热有限公司

***、赤峰硕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松山区分局、赤峰天宫供热有限公司环保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赤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硕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松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守新,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松山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赤峰天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际新,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硕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赤峰硕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80元,由二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各负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海 梅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姜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