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4824号
原告: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高新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建、万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河东路**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刘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剑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飞
书 记 员 顾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