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执3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306729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刘盛,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666122XQ,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0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因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02执3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亦佳
审 判 员 徐惜民
审 判 员 杨川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