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2执617号
申请执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4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98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到裁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21705元,并以798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9820元;(四)本案仲裁费236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款项已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1、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场亦未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1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县城阜东中路鑫鼎大厦不动产。鑫鼎大厦不动产在本院已经多次拍卖,均流拍。因鑫鼎大厦为商场,目前大部分产权式商铺空置,矛盾较大,需整体运作才有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9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县城阜东中路鑫鼎大厦不动产。鑫鼎大厦不动产在本院已经多次拍卖,均流拍。因鑫鼎大厦为商场,目前大部分产权式商铺空置,矛盾较大,需整体运作才有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赵成权 审判员  张志东
书记员  贺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