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4515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45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68元,减半收取21134元,由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回亚芳
书记员  于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