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02民初4685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新特公司)、常州尚日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日公司)、常州市尚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能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日公司、尚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
1、贷款人:江南银行
2、借款人:上能新特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01001292017620069
3、贷款本金(额度):9381万元,未归还。
4、贷款(信用)期限: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实际放款日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16日,后因借款人资金紧张,展期一年,提前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日。
利率:贷款利率在法定浮动幅度范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幅度,计算出实际执行利率后在借据中载明。2017年12月13日、14日的两笔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5.22912%,其余借款为5.22%,展期利率为5.2296%。
6、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结欠利息为95392.26元。
7、保证人:尚日公司、尚融公司
保证合同编号:01001292017160033
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本金9381万元)
保证期间: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8、借款人、保证人均约定有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与上能新特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江南银行与尚日公司、尚融公司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依约向上能新特公司发放贷款后,上能新特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己构成违约;尚日公司、尚融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亦构成违约。
关于上能新特公司所提江南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能新特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属于重复诉讼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之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不属于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债权,不构成重复诉讼,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因上能新特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裁定受理之日的抗辩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尚日公司、尚融公司所提江南银行未提供对担保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的资料,担保应当认定无效的抗辩意见,江南银行在庭审中提供了尚日公司、尚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意见书,经审查,该同意担保意见书形式上符合上述两家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尚日公司、尚融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南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江南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情况说明、(2019)苏0402破1号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381万元,及计至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95392.26元。
二、常州尚日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尚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327元,由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尚日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尚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冯 云
人民陪审员 孙罗金
人民陪审员 程鑑清
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