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民终569号
上诉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成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赵 曜
审判员 郭丽莎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