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5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