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5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