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负责人:李兴兰,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狄怀军,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振清,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狄怀军、马振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新牧检民监[2020]41071100006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安利军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