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538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八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202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货款。因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豫M×××××号斯巴鲁森林人、豫M×××××号田野牌已被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对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被执行人的法人王小光、王守国作出拘留手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