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2706号
原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徐展,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社保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初,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