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被告:信阳市辉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河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第三人:***,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第三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辉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