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住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12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1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财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