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02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绍诸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洁。
申请人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0010004123394534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1日,出票人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帐号33×××07,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帐号12×××68,出票金额壹万元整)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联众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诚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