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1001-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835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9号1栋10楼1号B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64100058。
法定代表人:廖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新绿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郑家街派出所家属院二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3YFUY6G。
法定代表人:邹先权,总经理。
上诉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地科技有限公司、巴中新绿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63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63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公司注册地与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关系的范围,且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的约定;2.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3.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虽然在北京市城区,但另一被上诉人巴中新绿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且案涉合同履行地也在巴中市巴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