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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4222号
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6层601-3。
法定代表人:邢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安五路西侧、双丰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海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名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1001-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再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影,北京市名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国投公司)与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亦国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合称“剩余租金”)共计19863666.64元;2.判令盛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以第五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2日为509469.33元;以第六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2日为314088.60元;以第七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2日为123602.27元;以第八期至十二期租金为本金,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详细计算方式见“租金支付情况及逾期利息统计表”);前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20810826.84元;3.判令亦国投公司有权以盛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800000.0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一般条款第8.5款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盛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4.判令盛源公司、中新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5.判令盛源公司承担亦国投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972.99元;6.判令中新房公司对盛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2月14日,亦国投公司(出租人)与盛源公司(承租人)签署了YZRZZL-2017第[9-01]号《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版本)》(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融租赁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物转让价款28000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期数12期,每期本金??2333333.33元,以等额本金计息方式季度付;租赁保证金2800000元、租赁管理费1041600元,采取抵扣租赁物转让价款中相应金额的方式支付;盛源公司向亦国投公司转让其合法所有的协议附件一《售后回租资产清单》所列租赁物(以下简称“租赁物”),亦国投公司向盛源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并取得租赁物完全所有权,然后再将该租赁物出租给盛源公司;盛源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租金支付表》中记载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亦国投公司支付租金。同日,中新房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亦国投公司签订了YZRZZL-2017第[9-02]号《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中新房公司向亦国投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亦国投公司在《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下债权的实现。
上述协议签订后,亦国投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依约向盛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28000000元(根据协议约定扣除租赁保证金与租赁管理费后,实际支付人民币24158400元)。按照协议约定该融资租赁项目于2017年2月22日起租。然而,盛源公司自2018年5月22日开始一直未履行其在《融资租赁协议》下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亦国投公司曾于2018年7月发过催款函并进行过现场催收,但盛源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亦国投公司有权向盛源公司追索全部剩余租金共计19863666.64元,并有权要求盛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包括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在内的亦国投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并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中新房公司应对盛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盛源公司辩称,认可未付租金数额,但应减去2800000元的租赁保证金;亦国投公司主张日万分之八的逾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国投公司在起诉前未催收过,合同没有约定;亦国投公司主张律师费无事实依据,双方口头约定可延缓支付,盛源公司没有违约,故无需支付律师费。
中新房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盛源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4日,亦国投公司(出租人)与盛源公司(承租人)签订协议编号为YZRZZL-2017第[9-01]号的《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本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期数12期,支付方式为等额本金季度付,租赁物转让价款28000000元,期末留购价格100元,每期本金2333333.33元,租赁保证金2800000元,租赁管理费1041600元;租赁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即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直接支付,而采取抵扣租赁物转让价款中相等金额的方式向出租人间接支付;如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时间,则租赁保证金将不计利息,用于抵扣期末剩余租金中相等金额;承租人需按协议附件四《租金支付表》中记载的支付时间和租金(均指本金+利息)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时间是指该笔租金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的日期;该租赁保证金是用于保证承租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承租人未按《租金支付表》支付租金或出现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出租人无需事先通知承租人,即可用租赁保证金冲抵本协议项下承租人未能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本金、租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本协议约定之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回收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评估拍卖费)等)。如发生上述冲抵,租赁保证金抵扣款项顺序为逾期利息、应付未付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按本协议约定之应付未付款项、租金本金,不足冲抵的部分承租人仍应支付出租人;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须向出租人支付自逾期款项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息,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及其他费用为止;协议项下出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可参考政府指导价,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2期或累计2期未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若承租人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对承租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向承租人追索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
该协议附件一《售后回租资产清单》,列明涉案回租资产为汽轮机发电组、汽轮机凝汽器及DEH系统、75T/H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屏式过热器、凝结水加热器等共计5项9套设备;附件四《租金支付表》载明:租金一共12期,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共计应支付租金30593500元;其中第5期租金为2018年5月22日应支付2599333.33元,第6期租金为2018年8月22日应支付2566083.33元;第7期租金为2018年11月22日应支付2532833.33元。
同日,中新房公司(甲方)与亦国投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YZRZZL-2017第[9-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与盛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均指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管理费、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等;乙方为债权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乙方实现主债权的律师费用,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实际花费计算;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咨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乙方与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争议,甲方特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并持续有效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并持续有效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满两年。
盛源公司向亦国投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请求亦国投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28000000元,抵扣租赁保证金与租赁管理费后,实际支付24158400元。2017年2月22日,亦国投公司向盛源公司实际支付了24158400元,盛源公司向亦国投公司开具了收据。盛源公司如约支付了前四期租金,但自第五期开始(应付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未再支付剩余租金,目前尚余19863666.64元租金尚未支付。盛源公司认可欠付租金数额,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可延缓支付,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
诉讼中,亦国投公司申请对盛源公司及中新房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就此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相应发票,证明其为此花费24972.99元。亦国投公司提交其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诉讼代理协议》,显示亦国投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盛源公司、中新房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阶段基础律师费170000元。2019年4月29日,亦国投公司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三方陈述及各自提交的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亦国投公司分别与盛源公司、中新房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亦庄国际公司已依约向盛源公司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转让价款,并将所其购得的设备交付盛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盛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盛源公司超过两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亦国投公司将视为盛源公司根本违约,有权向盛源公司主张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与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盛源公司亦认可欠付19863666.64元,其虽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可延缓支付,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亦国投公司要求盛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19863666.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亦国投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起诉时,第五至七期租金已到期,故对该部分租金的逾期利息,依据《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盛源公司应以每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而第八期至第十二期租金,亦国投公司起诉时尚未到支付期限,因该部分租金已属提前加速到期,故对该部分租金,盛源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亦国投公司主张对盛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80000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上述债务,盛源公司亦同意抵扣未付租金,故应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抵扣,抵扣顺序为逾期利息、应付未付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按《融资租赁协议》约定之应付未付款项、租金本金,不足冲抵的部分盛源公司仍应支付亦国投公司。
对于律师费、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属于亦国投公司因行使救济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亦庄国际公司已实际支出,故上述费用盛源公司应予承担。本案诉讼费,由本院依法分配。
中新房公司自愿为盛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盛源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亦庄国际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中新房公司对盛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新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盛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共计19863666.64元;
二、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第五期租金259933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六期租金256608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七期租金253283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租赁保证金2800000.00元按照编号为YZRZZL-2017第[9-01]号《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版本)》一般条款第8.5条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债务;
四、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972.99元;
五、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对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54元,由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854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渠阳振
人民陪审员  鞠长海
人民陪审员  何立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卫丰